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3月16日晚上18时许,被告人王某与朋友在袁州区某乡镇饭店吃饭喝酒。饭后王某向饭店老板李某借钱,但遭到对方拒绝,王某便对李某进行辱骂,随后被其朋友江某拉回家中。尔后该饭店老板娘张某前往王某家中告知其父母此事,想让王某父母予以管教,但双方再次发生言语冲突,张某随后返回饭店。此时王某内心产生怨气,便在楼下做伞的作坊拿了一把剪刀冲至张某饭店内开始打砸店内的桌子、玻璃转盘等,张某见状便质问被告人王某,王某随后用携带的剪刀刺伤张某腹部。
经宜春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1年3月18日上午,被告人王某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行为。同年4月1日,被告人王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2月8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综合其能主动投案自首和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